2017年4月25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河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使该《办法》便于执行,更好地服务于我省博士后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管理办法》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根本要求。2015年,博士后制度实施30周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又专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博士后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方面的重要作用,拓展河南本地特色的博士后平台,更加积极有效地进行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开发与创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发挥我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为8章41条,主要介绍了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建立及运行方式,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创新实践基地的评估及相关服务保障等内容,为基地单位博士后工作开展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什么是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是指按照一定程序申请设立的,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平台。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主要职责:
是发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人才技术优势,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事业单位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促进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服务发展、统一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机构: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方式为三级管理体制,省级管理部门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由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博士后与留学人员工作处)负责制定基地的发展规划、工作政策和管理制度,对全省基地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承担基地的申报、建立、考核等工作;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协调本地区、本部门基地的具体工作,承担基地组织申报、工作评估等事宜;建立基地的单位,具体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各项具体工作。
《管理办法》注意事项:
1、创新实践基地是我省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开拓性产物,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不同的是,流动站、工作站属于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平台,而创新实践基地是省级博士后科研平台。
2、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要求,原“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统一更名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不再另外下发文件。
《管理办法》适用的对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范围内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所有按程序申报并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程序:
本省行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均可申报,由以上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和实地考察,提出推荐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博士后与留学人员工作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适时组织专家对申请基地的单位进行考察论证、综合评议、由评审委员会初步确定建立基地单位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办公会最终确认后公示并发文公布。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运行方式: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依托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负责办理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基地相关手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流动站、工作站应向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基地做好研究项目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工作。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基地单位应建立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中期考核和出基地评估制度。制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考核奖惩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基地单位应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可采取月薪或年薪工资发放办法,其他福利待遇、科研成果转化及奖励等按协议执行;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基地应在与其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聘请一名导师,并在本单位指定一名导师,共同负责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工作。
博士后人员进站、出站及退站管理:
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符合国家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的其他相关规定,可申请进入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承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或各类基金项目的人员,需要延长在基地工作时间的,经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限计算为工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期间,可按照省人社厅有关规定,由基地根据其科研能力、技术水平、科研成果,申请审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后,应当向基地提交科研报告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要组织专家对其承担项目完成情况,以及科技创新、工作表现情况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做好出站相关工作。由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办理有关手续,凭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基地可对其予以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3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省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评估:
基地评估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基地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及省直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估情况,对基地进行抽查,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基地,优先推荐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被撤销基地资格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基地。
《管理办法》新的政策导向:
1、引导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由原来的“以项目对接”为主要工作内容向“以招收引进博士后”为主要工作开展方向过渡;
2、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引进的博士后可以享受我省博士后专项资金资助。包括博士后招收经费,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博士后科学基金匹配经费资助、博士后来豫留豫安家补助经费等,获得的资助经费将直接划拨到基地单位。
博士后与留学人员工作处
2017年12月11日